許多人興高采烈買房,卻在入住後才發現一堆問題,裝潢時更是困難重重!這些問題往往源自於簽約前的種種眉角,尤其是容易被忽略的「斡旋」環節。今天,Mark 就來深入剖析從出價到成交過程中,房仲可能不會清楚解釋,甚至刻意隱瞞的陷阱,讓你買房不再吃虧!
斡旋金:迷思、陷阱與真相
許多首次購屋的民眾,常常誤以為出價流程就是「口頭出價→房仲議價→等結果」,殊不知這樣的流程缺乏保障!如何確保買賣雙方都不會中途反悔?關鍵就在於「合約」!一份有效的合約才能保障雙方權益,確認「協議價格」的有效性,避免口說無憑的窘境。
我強烈建議買家在出價時,務必與房仲簽訂「買賣議價委託書」(也就是俗稱的「斡旋」或「要約書」),這份文件可以保障你的出價有效,避免屋主降價後又反悔。同時,這份合約也保障了屋主的權益,避免買家突然變卦不買。
「斡旋」和「要約書」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支付「議價金」(又稱「斡旋金」),斡旋需要支付,而要約書則不用。除了這點之外,兩者的其他內容完全相同。
迷思一:還沒買房就一定要先付錢嗎?
答案是不一定。雖然許多房仲不會真的將斡旋金拿給屋主看,但相較於要約書,斡旋確實更能展現買家的誠意,增加成交的可能性。
迷思二:斡旋金越多越好,越有誠意?
這絕對是錯誤的觀念!成交的關鍵不在於斡旋金的金額大小,而在於房仲是否用心透過「持續不斷的回報」來進行議價,以及買方的出價是否符合市場行情。試想,如果你的出價遠低於市場行情,即使斡旋金再多,屋主也不可能同意。
一般而言,斡旋金的金額會根據房屋總價而定。以南投地區為例,1500 萬以下的房屋,斡旋金通常落在 5 萬到 10 萬之間;而超過 2000 萬的房屋,則會以總價的 1% 到 2% 作為斡旋金。當然,每個地區的市場行情不同,具體金額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。如果手頭現金不足,也可以使用支票來支付斡旋金。
房屋總價 | 斡旋金建議 | 備註 |
---|---|---|
1500 萬以下 | 5~10 萬元 | 南投地區常見行情,其他地區可能有所不同 |
2000 萬以上 | 總價的 1%~2% | 可依實際情況調整 |
其他 | 視情況而定 | 與房仲及屋主協商 |
迷思三:合約簽了還能反悔嗎?
在屋主同意合約內容並簽名之前,買家都可以反悔(也就是所謂的「退斡旋」),此時房仲必須無息全額返還斡旋金,不得收取任何費用。但是,如果屋主已經在合約上簽名,任何一方反悔都算違約,必須承擔相應的罰則。
舉例來說,如果斡旋金是 10 萬元,在屋主簽名之前反悔,這 10 萬元會全數退還給你;但如果在屋主簽名之後才反悔,這 10 萬元就會被屋主沒收。反過來,如果屋主在簽名之後反悔,除了必須退還 10 萬元的斡旋金之外,還需要額外支付 10 萬元作為賠償。
還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:屋主在合約上簽名之後,也代表著房仲已經完成了居中協調的工作,買賣合約正式成立。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導致解約,否則買家必須支付房仲「服務報酬」。
因此,買家在決定斡旋金的金額時,也需要考慮到這一點。斡旋金越高,雖然不一定能保證成交,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屋主反悔的機率。
審閱期與合約瑕疵:保護自己的最後一道防線
許多買家因為過於信任房仲,或是沒有仔細閱讀合約內容,就草率簽名,事後才發現許多條款與當初的理解有所出入。雖然契約精神強調信守承諾,但內政部也明文規定,「定型化契約」必須提供買家至少三天的審閱期。
然而,實務上許多房仲會以各種理由,例如擔心買家反悔等等,要求買家放棄審閱期,讓合約立即生效。但根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的規定,這種要求是無效的!
「買賣議價委託書」生效的條件只有以下三種:
- 買家帶回審閱至少三天。
- 買家親筆寫下放棄審閱期等相關文字,並簽名確認。
- 屋主簽名,買賣契約正式成立。
因此,房仲是否有確實提供完整的審閱期,就成為合約是否生效的關鍵。如果發生糾紛,房仲只要能夠證明買家自願放棄審閱期,合約通常就會被認定為有效。
常見的合約瑕疵包括:
- 審閱期不完整,例如未滿三天。
- 缺少買賣雙方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的簽名。
如果買家能夠證明合約存在瑕疵,就有很大的機會可以解套。但我還是要提醒大家,不要把「合約瑕疵」當作萬能的解藥,因為訴訟過程不僅耗時費力,也會造成精神上的負擔。